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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山东事业单位统考公基备战: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自然人

2018-01-15 14:1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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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2018泰安事业单位统考专题2018泰安事业单位招聘信息汇总【1月上】

 

《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之前《民法通则》相比变化较大。本文就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梳理,为考生复习提供备考指导。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一条是在原有《民法通则》基础上新增的,也就意味着胎儿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的不同,可以把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情况。

《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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