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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
章总则
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
(四)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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